
律师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前瞻
中国委托公证人制度自八十年代初产生以来,中国委托公证人一直对香港和国内两地的交往发挥了行之有效的积极桥梁作用。现在委托公证人随着中国面向世界的同时,相信更会进一步为国家作出贡献,为有需要的人仕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事实上,委托公证人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成熟发展,业务已大大拓宽,委托公证程序也逐步规范。委托公证人在一个发展成熟的现成机制下提供其专业服务,是解决内地与香港公证文书相互使用问题的有效信道,我国公证制度的重要组件。
对于香港律师发展内地业务方面,委托公证人也发挥促进作用,许多委托公证人把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当成是发展内地业务的一个重要渠道。他们通过办理委托公证业务对大陆有了更多的了解,与内地的一些客户建立了密切的联系,与内地的一些律师所、公证处建立了合作关系。不少委托公证人所在的律师行在内地设立了代表处,对香港律师行发展内地业起了促进作用。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香港与内地律师业的合作将更加紧密,如何探求在WTO框架下,在"一国两制"下两地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的相互合作问题这方面,委托公证人制度的成功实践以及积累的经验,相信可以作为一个摹楷。
内地的公证员与香港的委托公证人出具证明文书的分别
在内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公证有别于私人证明,公证书是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公证员是国家公务员,公证员不得同时以律师身份办理公证业务,公证员受《公证程序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法律规
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点的,有权向有关单位、证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到现场作实地调查、勘验,甚至从有关单位摘抄档案或其它书面证据材料作为参考,因此由内地公证员办理的公证文书多数以“证明”的形式出具。
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惟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