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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的种类


作者:编辑 来源:未知 日期:2012-06-11 标签:

中国委托公证人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中国区办事处:

香港 . 北京 . 上海 . 厦门 . 杭州 . 大连 . 青岛 . 南京 。

企业法人公证:

香港公司、企业文书公证、CEPA证明书、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合资投资。

个人事务公证:

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中国公证文书具体内容:
.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遗产声明书
.办理结婚声明书
.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
.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授权)书
.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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