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口贸易常用文件
D.政府文件
文件 | 功用 | 负责拟备文件者 |
产地来源证CertificateofOrigin | 这是证明货品制造地点、性质/数量/价值的证明书。 | 工业贸易署及五个贸易机构 |
普 及 特 惠 税 制 度 产 地 来 源 证 表 格 甲 ( 即 特 惠 税 证 ) Certificate of Origin Generalised Systems of Preferences (GSP) Form A (or as Form A) | 这文件证明出口国产品根据普及特惠税供给国的普及特惠税制度享有进口税优惠(减税或免税)。一般来说,货品必须同时符合受惠国的产地规则与供给国普及特惠税制度的产地标准,才可获发表格甲。香港目前是加拿大及挪威普及特惠税制度下的受惠者。而中国则是澳洲、欧盟、加拿大、捷克、日本、波兰、俄罗斯、斯洛伐克等国的普及特惠税受惠者。 | 同上 |
进出口报关单Import/ExportDeclaration | 这是在货物进出港口时向海关关长递交的报关声明书,用于申报货品的详情,包括付运货品的性质、目的国、出口国等,其主要作用是汇编贸易统计资料。 | 出口商/进口商 |
进出口证Import/ExportLicence | 这是由有关政府部门签发的文件,授权某些受管制货品进口及出口。 | 工业贸易署、香港海关、渔护处等 |
国际进口证(IIC)InternationalImportCertificate | 这是目的地政府签发的声明,证明进口的战略物品会在指定的国家出售。香港只为符合出口国的规定而发出国际进口证。 | 工业贸易署 |
货物抵境证明书(DVC)DeliveryVerificationCertificate | 这是由目的地政府签发的声明,证明指定的战略物品已抵达指明的国家。香港只为符合出口国的规定而发出货物抵境证明书。 | 工业贸易署 |
卸货证明书LandingCertificate | 这是目的地政府签发的声明,证明指定的商品已抵达指明的国家。香港的卸货证明书由政府统计处签发。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进口报关单及收据、提单、海运提单及舱单、供应商发票,以及装箱单(若有)。 | 政府统计处 |
海关发票CustomsInvoice | 这是进口国海关指定的文件,说明货品的售价、运费、保险、包装资料、付款方式等,以便海关估价。 | 出口商 |
注1 五个政府认可的签发机构分别是香港总商会、印度商会、香港工业总会、香港中华厂商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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